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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落户须缴社会抚养费
2008年8月11日  作者:《海峡都市报》  走 进 罗 溪 村  浏览选项:    本文已被浏览 1043 次
         超生落户须缴社会抚养费

    海峡都市报讯(记者 李雅  实习生  李宾) 昨天,福清市的郑先生打进本报热线,说自己在两年前,违反国家政策,多生了一个孩子。今年四月份,省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人口计生委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可以给以往的超生户报户口,没想到在报户口时,收到了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他对此很不解。
        除了郑先生之外,本报最近还接到了诸多市民类似的反映,到底我省历年来出生人口未落户的情况如何解决,现行政策应如何落实?昨日,本报走访省人口计生委有关领导,就此问题有了明确的说法。
 
        焦点1: “超生户”主动报户口是否要罚款? 现行的人口计生政策与新出台的落户政策有矛盾?
        问:我两年前超生一个男孩,一直没有报户口。政策公布后我就去报户口,没想到接到了计生部门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通知。这不是与新出台的落户政策有矛盾吗?
        答: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没有改变,公民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不仅应当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还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证计划生育政策顺利实施必要、合法的手段。
        违法生育的群众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对违反现行生育法规的当事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规定的幅度内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所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当事人,无论其何时申报户口,都应主动、及时地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

        焦点2: “超生户”申报户口不存在“搭车”收费。
        问:省申报户口文件有提到“不能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如果计生部门要求收取,算不算“搭车”收费?
        答:“办理户口登记,不能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是指违反计划生育者可在申报户口之前,也可在申报户口之后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对违法生育者的经济限制,其实施主体是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生户口申报登记是公民的权利,其实施主体是公安部门,分属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与是否申报户口无因果关系。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依据公民生育行为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来征收社会抚养费,无论当事人是否申报户口,只要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现行法律法规,就必须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所谓“申报户口后就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甚至“退还社会抚养费”的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
        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作出征收决定书,要向当事人开具盖有省财政厅印章的正规收据,其它没有法律规定的费用是不能收的。如有乱收费可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焦点3:收养的子女是否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四年前我收养了一个小女孩,现在想给她报户口,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答:以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的群众,计生部门可参照事实收养的政策界定,来确认是否符合政策生育。符合《收养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自己不生育而收养的子女和经民政部门审批合法收养的子女,可视为政策内生育,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其他事实收养子女的,按下列情形处理: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它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以提前生育处理;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收养的,以超生处理。责编:黄建勤

 发布人:风驰电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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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uhermwi  E-mail:dddnpm@hspcip.com  发表时间:2010年6月7日 20时23分
评论内容:SLMoY9<ahref="http://rmmihczjqnte.com/">rmmihczjqnte</a>,[url=http://xihbwxazfsnq.com/]xihbwxazfsnq[/url],[link=http://txicxvpekkhd.com/]txicxvpekkhd[/link],http://ssqslkpbfj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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